非抚养方是否可以频繁探望子女?
我和前妻离婚后,孩子归她抚养。我很想念孩子,就经常想去看看他,但前妻说我探望太频繁影响他们生活了,不让我去。我就想知道,从法律上来说,我作为非抚养方,到底能不能频繁去探望子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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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非抚养方是否可以频繁探望子女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首先要明确探望权的概念。探望权,也被称为见面交往权,指的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这一权利在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有明确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不过,法律赋予非抚养方探望权,并不意味着可以毫无限制地频繁探望子女。因为探望权的行使,需要在保障子女的身心健康和正常生活、学习秩序的基础上进行。如果非抚养方频繁探望子女,可能会对子女的生活和成长产生负面影响,比如打乱孩子的生活节奏、影响其学习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八条规定,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这从侧面反映出,法律虽然保障非抚养方的探望权,但也强调要合理行使。 在实际情况中,如果非抚养方与抚养方就探望的时间、方式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根据子女的年龄、生活习惯、双方的实际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并确定一个合理的探望方案。一般来说,法院会在保障非抚养方探望权的同时,充分考虑子女的利益,避免因频繁探望给子女带来不必要的困扰。 总之,非抚养方不能随意频繁地探望子女,而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以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为原则,合理行使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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