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建期不入开办费正常做账是否可以?
我公司正处于筹建期,在处理账务时,对于是否一定要把相关费用计入开办费很纠结。我想知道能不能不把这些费用计入开办费,而是正常做账呢?这么做在法律和财务规定上是否被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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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筹建期,不将相关费用计入开办费而正常做账,这种情况在一定条件下是可行的,但要遵循相关的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开办费的概念。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支出。简单来说,就是企业在正式开始经营之前为了筹备而花的钱。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借款费用等,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这表明会计准则是允许将开办费计入管理费用进行核算的。 然而,税法方面也有相应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也就是说,税法给了企业一定的选择空间,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决定开办费的扣除方式。 如果企业不将筹建期费用计入开办费而正常做账,只要符合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和相关性原则,并且在税务处理上按照税法规定进行调整,那么这种做法是可以的。例如,如果企业将一些原本应计入开办费的费用按照业务性质计入了相应的成本或费用科目,只要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能够准确区分和调整,就不会违反税法规定。 不过,企业需要注意保持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的一致性和准确性。如果处理不当,可能会导致会计信息失真,也可能会引发税务风险。所以,企业在进行账务处理时,最好咨询专业的会计师或税务师,以确保账务处理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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