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象犯是否能成立自首?


自首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是一个重要的量刑情节,它体现了犯罪嫌疑人主动承担责任的态度,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自首的犯罪嫌疑人通常会给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要弄清楚对象犯是否能成立自首,我们需要先明白什么是自首以及对象犯的概念。 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包含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一般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特别自首则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简单来说,就是主动认错并且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 对象犯,是指必须由二人以上的行为相互配合、相互依存才能完成的犯罪,比如行贿罪与受贿罪、重婚罪等。在这些犯罪中,各个行为人之间的行为相互关联,形成一个犯罪整体。 对于对象犯能否成立自首,要分情况来看。如果对象犯中的一方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对于与对方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也进行了如实陈述,那么这一方就符合一般自首的条件,可以认定为自首。例如,在行贿受贿案件中,行贿人主动到司法机关交代自己行贿的事实,同时也如实说出了受贿人的受贿情况,行贿人就成立自首。 而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对象犯一方,如果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与对方相关的犯罪行为,也能构成特别自首。比如,受贿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交代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受贿事实,这些事实涉及到其他行贿人,那么受贿人在这些新交代的犯罪事实上就构成特别自首。 不过,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对象犯的自首会有一些特殊之处。因为对象犯的行为相互关联,一方的供述往往会涉及到另一方的犯罪事实。所以,在判断是否如实供述时,不仅要考虑其对自己行为的交代,还要看其对与对方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的陈述是否完整、真实。 综上所述,对象犯是能够成立自首的。只要符合自首的法律规定,无论是一般自首还是特别自首,对象犯中的行为人都可以被认定为自首,从而在量刑时获得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机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