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证单签署后,结算时能否对签证单提出异议?


在讨论签证单签署后结算时能否提出异议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签证单的概念。签证单通常是指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发承包双方就施工过程中涉及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简单来说,就是对额外工作或变更情况的一种书面确认。 一般情况下,签证单一经签署,就具有了一定的法律效力,它代表双方对签证内容的认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签证单通常属于书面合同形式的一种,双方签字确认后,就意味着达成了合同约定。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签署后就绝对不能提出异议。如果存在以下几种情况,在结算时是可以提出异议的。 第一种情况是存在重大误解。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比如在签署签证单时,对签证单上的工程量、价格等关键内容存在错误认识,这种错误认识直接影响到了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那么当事人就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撤销该签证单相关内容。 第二种情况是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例如,一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信息,诱使对方签署了签证单,那么受欺诈方就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撤销该签证单。 第三种情况是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按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如果在签署签证单时,一方受到了威胁、恐吓等胁迫行为,导致不得不签署签证单,那么受胁迫方也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撤销。 如果要提出异议,当事人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证明存在上述可以撤销的情形。如果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那么签证单通常会被认定为有效,当事人就需要按照签证单的内容进行结算。所以,在签署签证单时,双方都应该仔细审查签证单的内容,确保其真实、准确、合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