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结算的部分工程款是否还需要鉴定?
我和合作方就工程进行了部分结算,签了结算单。但现在合作方突然提出要对已结算部分工程款进行鉴定,我觉得没必要,毕竟都结算好了。我想知道从法律角度看,已经结算的部分工程款还需要再做鉴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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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已经结算的部分工程款通常不需要再进行鉴定。工程款结算其实就是发包人和承包人对工程价款进行核对、确认的过程,双方达成一致后形成的结算文件,相当于一份合同,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结算协议,人民法院应认定其有效。这意味着,一旦双方就工程款结算达成一致,就应当按照结算协议履行各自的义务。因为结算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体现了双方对工程价款的认可。 不过,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可能需要对已结算部分工程款进行鉴定。如果一方能够证明结算协议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等情形,那么该结算协议的效力可能会受到影响。比如,一方故意隐瞒重要信息,导致另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了结算协议,这种情况下,受损害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该结算协议,之后就可能需要对工程款进行鉴定以确定真实的工程价款。 另外,如果结算协议存在无效的情形,例如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等,那么该结算协议也不能作为确定工程款的依据,此时也可能需要通过鉴定来确定工程款的数额。但这些特殊情况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并不是一方随意主张就可以成立的。所以,一般情况下已经结算的部分工程款无需鉴定,只有在特定的法定情形下,才有进行鉴定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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