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收方时签证是否需要收方?
我在一个工程项目里负责相关事务,在现场收方这个环节遇到了困惑。不清楚在进行现场收方的时候,如果涉及到签证,那签证这部分是否还需要再进行收方呢?不太明白这里面的规则,想了解一下具体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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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程项目中,现场收方是指对工程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实地测量和确认的工作,而签证则是承发包双方在施工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对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等所达成的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补充协议。 关于现场收方时签证是否需要收方,要依据具体情况和相关规定来判断。一般来说,如果签证内容明确了工程量且双方无异议,可能就不需要再次收方。因为签证本身就是对相关事项达成一致的确认,只要其内容详细、准确地反映了工程量情况,就可作为结算依据。比如《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发、承包人双方确认的索赔与现场签证费用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这里强调的是双方确认,若签证中的工程量已经双方确认,就无需重复收方。 然而,如果签证内容对工程量表述不清晰、存在争议,或者合同有特别要求,那么就可能需要进行收方。收方可以进一步明确实际的工程量,避免后续结算时产生纠纷。这也是为了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工程价款结算的准确性。例如,当签证中只提到了工程变更事项,但没有明确具体的工程量数值,此时就需要通过现场收方来确定准确的工程量。 总之,现场收方时签证是否需要收方,关键在于签证内容的明确性、双方的约定以及合同的具体要求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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