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中主体不一致能否进行抵销?
我在法院执行阶段遇到个事儿,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之间存在债务关系,但还有其他第三方也和这债务有点关联,感觉执行主体有点乱。现在我就想问问,在执行主体不一致的情况下,这些债务能不能相互抵销啊?我不太懂法律,就怕自己处理不好影响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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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程序中,当执行主体不一致时,债务能否抵销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债务抵销的概念。债务抵销就是指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而使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简单来说,就是你欠我钱,我也欠你钱,咱们可以把相等数额的债务抵消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第五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在执行中,如果执行主体不一致,通常情况下是不能直接抵销的。因为执行程序有其严格的规定和流程,执行的依据是生效的法律文书,这些文书明确了特定的权利人和义务人。若要进行抵销,一般需要满足严格的条件。比如,若要突破主体的限制进行抵销,需要有法律的特别规定或者各方当事人之间达成一致的协议。 例如,如果有法院的生效文书确认了第三方对执行中的某一方享有债权,并且该债权符合抵销的条件,经过法定程序,也有可能实现抵销。但这往往需要通过诉讼等方式来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随意自行抵销。所以,在执行主体不一致时,不能简单地进行抵销,要依据法律规定和具体的案件情况,遵循法定程序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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