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离婚协议书约定双方财产归各自所有,卖车后对方还能追究吗?

我和前妻签了离婚协议书,里面写明双方财产归各自所有。现在我把名下的车卖了,前妻知道后说要追究我。我想知道,按照我们签的离婚协议书,她还有权利追究我卖车这件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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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这种情况下,判断对方是否能追究卖车事宜,关键在于该车辆的权属以及离婚协议的具体规定。首先,我们来明确“双方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含义。这意味着在离婚时,夫妻双方各自名下的财产就归各自拥有和支配,以后一方对另一方名下的财产通常不能再主张权利。简单来说,就是你名下的东西就归你,对方名下的东西就归对方。 从法律依据方面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而这里你们已经通过离婚协议书对财产进行了协议处理,即双方财产归各自所有。 如果这辆车在离婚时是登记在你名下,并且根据离婚协议它属于你个人财产,那么你就拥有对这辆车完整的处分权,你卖车的行为是合法合理的,对方一般不能再追究。因为你对自己的财产有自由买卖、使用等权利。 但是,如果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比如这辆车虽然登记在你名下,但实际上是在离婚协议签订过程中存在误解或者欺诈、胁迫等情形,导致财产分割并非双方真实意愿,那么对方可能会通过法律途径请求撤销或变更离婚协议。不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也就是说,对方要证明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否则很难得到法院支持来重新分割这辆车的相关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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