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离婚协议里约定的车辆算是物权吗?
我和配偶正准备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里约定了车辆的归属,但我不太清楚这样的约定在法律上算不算确定了车辆的物权。我想知道具体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这种约定有没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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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的规定下,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车辆归属并不直接等同于物权的确定。 首先,从离婚协议的性质来看,夫妻离婚协议是附生效条件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生效条件是夫妻双方达成解除夫妻关系的合意并办理离婚手续。也就是说,离婚协议需以解除婚姻关系为前提,并非自夫妻双方签字时就当然生效。它只是双方对于财产分割达成的一种合意。 其次,关于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车辆作为特殊动产,虽然在一般动产物权变动中交付即发生效力,但在涉及到第三人时,登记是对抗要件。 最后,结合离婚协议和物权规则来看,离婚协议书约定车辆归属的,是属于确认车辆物权的凭证之一,但车辆物权的确定,以登记为准,当事人需要持离婚协议书办理车辆过户登记后,车辆物权才真正确立。例如,甲和乙协议离婚,约定车辆归甲,但如果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此时甲对车辆有基于离婚协议的请求权,若乙将车辆卖给不知情的丙且办理了过户登记,丙就取得了车辆的物权,甲不能对抗丙。 综上所述,离婚协议中对车辆的约定只是一个基础,要真正确定物权,还需要完成车辆的过户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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