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外执行可以去外省工作吗?
我现在处于监外执行期间,因为工作机会的原因,有去外省工作的打算。但不清楚监外执行期间是否允许去外省工作,也不知道需要办理什么手续,担心擅自去外省工作会违反相关规定,所以想了解一下具体的法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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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某种特殊情形,不适宜在监狱或其他刑罚执行场所执行刑罚时,暂时采取的一种变通执行方法。 对于监外执行人员能否去外省工作,答案是一般情况下不可以,但经过批准是可以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监外执行人员是在居住地接受社区矫正的。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 如果监外执行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返回居住地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监外执行人员离开所居住市、县(旗)不得超过一个月。 而对于去外省工作这种长期离开居住地的情况,监外执行人员应当提前提出书面申请,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征求社区矫正人员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后作出决定。经批准变更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和矫正档案移交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有关法律文书应当抄送现居住地及新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收到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到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 所以,监外执行人员想去外省工作并非绝对不可以,但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申请和获得批准,并且要遵守相关的监管规定。如果擅自去外省工作,可能会被认定为违反监外执行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可能会被收监执行剩余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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