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能否并罚?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是否能并罚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这两个罪名。寻衅滋事罪,通俗来讲,就是有些人出于耍威风、发泄情绪等不正当目的,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而故意伤害罪,就是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如果一个人实施了两个独立的行为,分别构成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比如先出于耍威风的目的随意殴打他人,构成寻衅滋事罪,之后又因为个人恩怨故意去伤害另一个人,构成故意伤害罪,这种情况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也就是会进行数罪并罚。 但是,如果一个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就属于想象竞合犯,应按照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而不是并罚。例如,在随意殴打他人过程中,造成他人重伤,虽然既符合寻衅滋事罪中随意殴打他人的特征,也符合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特征,但通常会按照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来定罪量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