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和故意伤害能一起判吗


在法律中,寻衅滋事和故意伤害是否能一起判,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看。 首先来了解一下寻衅滋事和故意伤害这两个罪名。寻衅滋事是指行为人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寻衅滋事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而故意伤害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当一个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和故意伤害的构成要件时,按照法律上的“想象竞合犯”原则,通常会择一重罪处罚,而不是两个罪名都判。例如,在寻衅滋事过程中造成他人轻伤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就属于一个行为触犯了两个罪名,一般会按照处罚较重的罪名来判刑。 但如果是不同的行为分别构成了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那么就会进行数罪并罚。比如,先有寻衅滋事的行为,之后又出于其他目的故意伤害他人,这就是两个独立的犯罪行为,法院会分别对这两个罪名进行量刑,然后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则来确定最终的刑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所以,具体能否一起判,关键在于行为是单一行为还是多个独立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