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缴制下实收资本能否一直为零?
我开了家公司,采用认缴制注册。目前资金紧张,实收资本一直是零。我想知道在认缴制下,实收资本可不可以一直保持为零,会不会有什么法律风险或其他问题,希望了解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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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认缴制下,实收资本理论上可以在一定时间内为零,但并非能一直如此。 认缴制是指公司股东或发起人在公司章程中自行约定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内容,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这就意味着,公司成立时股东可以不实际缴纳出资,实收资本可能为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然而,股东的出资义务是法定的。当公司对外产生债务且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在未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此外,如果公司经营不善进入破产程序,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所以,虽然在认缴期限内实收资本可以为零,但从法律责任和公司运营的角度来看,股东最终还是需要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出资义务,不能让实收资本一直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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