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当中财产保全是从哪一年开始实施的?
我最近在处理婚姻财产的问题,听说有婚姻财产保全这回事,想了解下它是从哪一年开始实施的,这样我能更好地把握相关权益和法律依据,也能在处理财产问题时做到心中有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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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当中的财产保全并不是单独针对婚姻领域突然在某一年开始实施的概念,财产保全制度是贯穿于整个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适用于各类涉及财产争议的案件,当然也包括婚姻纠纷案件。 财产保全,通俗来讲,就是在打官司的过程中,为了防止对方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保证将来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争议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 我国1991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首次确立了财产保全制度。该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此后,2007年、2012 年、2017年和2021年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正,但财产保全制度一直得以保留并不断完善。在婚姻纠纷中,如果涉及到财产分割等问题,当事人就可以依据这些法律规定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以保障自己的合法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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