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分公司的进项税,母公司可以抵扣吗?

我有一家分公司和一家母公司,分公司经营过程中产生了进项税,我不太清楚这部分进项税能不能由母公司来进行抵扣,不知道在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希望了解一下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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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进项税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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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判断分公司的进项税母公司是否可以抵扣,我们得先明确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和规定。 首先,分公司和母公司是两个不同的纳税主体。分公司是总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有相对独立的经营活动和财务核算;母公司是拥有其他公司一定数额的股份或根据协议,能够控制、支配其他公司的人事、财务、业务等事项的公司。在增值税的缴纳和抵扣方面,通常是各纳税主体就自身的业务进行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里强调的是“购进”这一行为和“支付或者负担”的主体。也就是说,进项税抵扣一般是基于实际发生购进业务并支付税款的纳税主体。分公司发生的购进业务,其对应的进项税是分公司支付或负担的,从规定上来说,应该由分公司进行抵扣。 不过,在特定情况下,如果分公司和母公司之间存在汇总纳税的安排,是有可能进行特殊处理的。比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纳税的相关规定,如果经过税务机关批准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那么分公司和母公司的增值税可以统一核算,此时分公司的进项税可能会由母公司进行抵扣。但这种汇总纳税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并且要经过税务机关的审批。一般需要企业有统一的经营管理、统一的财务核算等,并且要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的申请和资料,经过审核通过后才能实行。 综上所述,通常情况下分公司的进项税应由分公司自行抵扣,只有在经过税务机关批准实行汇总纳税的特殊情况下,母公司才可以对分公司的进项税进行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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