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开具发票,付款方是否可以拒绝付款?
我和一家公司有业务往来,我给他们提供了服务,但还没来得及开发票。现在到付款时间了,他们却以我没开发票为由拒绝付款。我想知道在法律上,他们这种做法合理吗,未开具发票付款方到底能不能拒绝付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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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业交易中,未开具发票时付款方能否拒绝付款,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首先,要明确“开具发票”和“支付款项”的性质。开具发票是收款方的附随义务,而支付款项是付款方的主要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先开发票后付款,那么在收款方未开具发票时,付款方可以依据合同约定拒绝付款,这是基于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 然而,如果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开具发票与付款的先后顺序,付款方以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付款可能不会得到法律支持。因为付款是合同的主要义务,开具发票是附随义务,二者不具有对等性。付款方不能因为收款方未履行附随义务而拒绝履行自己的主要义务。比如在常见的买卖合同中,交付货物和支付货款是主要义务,开具发票只是为了完成交易的后续手续。如果付款方随意以未开发票为由拒绝付款,收款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付款方履行付款义务。 另外,如果收款方未开具发票给付款方造成了损失,比如无法进行税务抵扣等,付款方可以要求收款方赔偿损失,但这并不等同于可以直接拒绝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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