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店医保结算能否算作商品零售?
我开了家药店,平时会有顾客用医保结算买药。我不太清楚,从法律角度讲,这种用医保在药店买药的结算方式,能不能算作是商品零售呢?想了解下相关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界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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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分析药店医保结算是否算商品零售,需要先明确商品零售和医保结算的概念。商品零售是指将商品直接销售给最终消费者的交易活动,消费者购买商品的目的是用于个人或家庭消费。而医保结算则是指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药店就医购药时,使用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或统筹基金支付费用的过程。 从本质上看,药店通过医保结算销售药品的行为是符合商品零售特征的。参保人员在药店选择所需药品,药店将药品所有权转移给参保人员,这与一般的商品零售交易并无二致。医保在这里只是一种支付手段,类似于使用现金、银行卡、微信或支付宝等支付方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企业销售药品必须遵守有关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这与普通商品零售企业要遵循相关的商业规范是一样的,强调了药品作为商品在零售环节的规范性。同时,根据《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定点零售药店为参保人员提供药品服务并进行医保费用结算,进一步说明了医保结算在药店药品零售中的应用。所以,从法律和实际操作来看,药店医保结算是商品零售的一种特殊形式,只是在支付环节引入了医保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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