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原告是否可以行使代位权?


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通俗来讲,就是本来是债务人找别人要钱,但是债务人不去要,影响到了债权人的利益,这时候债权人就可以自己去帮债务人要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要判断本案原告是否可以行使代位权,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看。首先,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是合法、确定且已到期。所谓合法,就是债权的产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比如基于合法的合同关系产生的债权。确定则是指债权的数额是明确的。已到期就是到了约定的还款时间。 其次,债务人须对第三人享有合法债权,并且该债权已经到期。这里的合法债权同样是指符合法律规定产生的债权,比如买卖关系、借贷关系等产生的债权。 再者,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怠于行使”通常是指债务人能够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向第三人主张权利,但却没有采取这些措施。而“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一般是指因为债务人不向第三人主张债权,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 最后,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总之,本案原告是否能行使代位权,需要综合以上条件进行判断,并且要通过向人民法院请求的方式来行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