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原告不出庭由律师全权代理是否可以?
我最近打算起诉离婚,但是到开庭的时候我可能没办法出庭。我想找律师全权代理这个离婚案件,不知道法律上允不允许原告不出庭,让律师全权处理呢?想了解下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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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案件中,原告不出庭仅由律师全权代理这一情况需要依据具体法律规定来判断。 首先,一般的民事诉讼,当事人是可以委托律师全权代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委托了代理人之后,自己可以不出庭参与诉讼,由代理人行使相关诉讼权利。 然而,离婚案件具有特殊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明确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同时,该法第六十五条还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这是因为离婚案件涉及到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子女抚养以及财产分割等诸多问题,而这些问题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法院需要听取当事人本人的真实意愿和陈述,以此来对案件进行准确的判断和处理。所以,原则上原告是要出庭的。 如果原告有特殊情况确实无法出庭,比如因重大疾病、在国外无法及时回国等,必须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说明不能出庭的原因以及对于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的态度和意见。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和判断,决定是否准许原告不出庭。 综上所述,离婚案件原告一般不能仅由律师全权代理而不出庭,只有在符合法定特殊情形并按要求处理时,才有可能不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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