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二审裁定后原告还能撤诉吗?
我之前打一场官司,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现在二审已经裁定了。我现在想想不想继续打这个官司了,想撤诉,就是不知道在管辖权异议二审裁定后我作为原告还能不能撤诉,所以来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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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管辖权异议二审裁定后原告是否还能撤诉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先理解几个重要的法律概念。 首先是管辖权异议,它指的是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通俗来讲,就是被告觉得这个法院没有权力来审理这个案子,所以提出来换个合适的法院。 撤诉则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宣告判决之前,原告要求撤回其起诉的行为。这就好比原告本来要在法院告状,后来又不想告了,就申请撤回起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从这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原告申请撤诉的时间节点是在宣判前。 当管辖权异议二审裁定后,案件的管辖权问题已经尘埃落定,接下来就会进入到实体审理阶段。在这个阶段,如果还未宣判,原告是可以申请撤诉的。不过,原告的撤诉申请并非一定会被法院准许。法院会对撤诉申请进行审查,主要审查撤诉是否出于原告的真实意愿,是否存在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以及是否规避法律等情况。 如果法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存在规避法律的问题,那么通常会裁定准许撤诉。但要是存在上述不良情况,法院可能会裁定不准许撤诉。 所以,管辖权异议二审裁定后,只要还没宣判,原告有权利申请撤诉,但最终能否撤诉成功,要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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