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的种植业免税发票能否抵扣?


在我国税收法律体系中,对于取得的种植业免税发票能否抵扣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要明白增值税抵扣的基本概念。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当企业购进货物、劳务、服务等时,支付的增值税可以在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等产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中进行抵扣,从而避免重复征税。 对于种植业免税发票,如果是一般纳税人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依据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如果是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这里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但是,如果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是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或者是免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除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外),则不能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因为不符合增值税抵扣的相关规定,无法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相应的进项税额。所以,企业在取得种植业相关发票时,要仔细区分发票类型和来源,按照法律规定正确处理增值税抵扣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