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质押的股权能否判决返还?


在探讨已经质押的股权能否判决返还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先明确股权质押的概念。股权质押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简单来说,就是股东把自己的股权交给债权人作为债务的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这意味着,一旦股权质押完成登记,质权人就拥有了相应的权利。 一般情况下,如果出质人履行了债务,根据法律规定和质押合同的约定,质权人的质权消灭,此时股权应当返还给出质人。如果双方对此存在争议,出质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返还股权。法院会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进行审理。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重点审查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质押合同的效力,如果质押合同存在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情形,那么股权质押的基础就可能不存在,法院有可能判决股权返还。例如,质押合同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其次,要看债务的履行情况。如果出质人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债务,质权人的债权得到了实现,那么质权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法院通常会支持股权返还的请求。反之,如果出质人没有履行债务,质权人有权依法行使质权,此时法院一般不会判决股权返还。 此外,还要考虑是否存在其他影响股权返还的因素,比如质权人是否存在滥用质权的行为等。如果质权人在行使质权过程中违反了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给质押人造成了损失,质押人可以要求质权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也有可能请求法院判决股权返还。 总之,已经质押的股权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是有可能通过法院判决返还的。关键在于质押合同的效力、债务的履行情况以及是否存在其他影响股权返还的法定情形等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