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询问笔录能否作为法庭证据?
我涉及一个民事纠纷,在处理过程中公安做了询问笔录。现在案子到了法庭阶段,我想知道之前公安做的这个询问笔录能不能当作法庭上的证据来用呢?心里没底,想了解下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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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询问笔录是可以作为法庭证据的。下面来详细解释一下。 首先,我们要明白什么是证据。证据就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材料。在司法实践里,证据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是法官查明事实、作出公正裁判的依据。 从法律依据方面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公安询问笔录属于书证的一种,它是以文字、符号所记录或表示的,以证明待证事实的文书。在刑事案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也明确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这里的询问笔录就属于其中的笔录类证据。 不过,公安询问笔录要成为有效的法庭证据,还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一是来源要合法,也就是说公安在制作询问笔录的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不能通过刑讯逼供、威胁、引诱等非法方法获取笔录内容。二是内容要真实可靠,不能存在虚假、误导等情况。三是要与案件具有关联性,能够对案件事实起到证明作用。如果不满足这些条件,那么这份询问笔录可能就不被法庭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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