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笔录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我之前配合警方做了治安笔录,现在涉及到一起民事纠纷,我想知道这份治安笔录能不能在这个民事纠纷里当作证据来用呢?不太清楚它有没有法律效力,所以来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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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笔录是在治安管理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人员进行询问、调查后所做的记录。它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 从证据的角度来看,证据是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治安笔录记录了与治安案件相关的事实、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内容,如果这些内容与其他案件(如民事诉讼案件)的事实存在关联,那么就具备了成为证据的基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虽然治安笔录没有直接在法条中列举,但它可能符合其中某些证据种类的特征。比如,如果治安笔录是以文字记录形式呈现,可归类为书证;如果包含证人的陈述,也可视为证人证言的一种书面载体。 不过,治安笔录作为证据使用时,还需要经过法庭的审查和认定。法庭会从多个方面进行审查,如笔录的制作程序是否合法,记录内容是否真实可靠,与案件事实是否具有关联性等。如果笔录的制作过程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或者内容存在明显的虚假、矛盾之处,那么其证明力可能会受到影响,甚至不被法庭采纳。所以,治安笔录有作为证据使用的可能性,但最终能否被法庭认可,还需结合具体情况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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