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期间是否能先予执行?
我有个官司,现在正处于管辖权异议阶段。我这边情况比较紧急,急需要对方先给我一部分钱救急,就想申请先予执行。但不清楚在管辖权异议期间能不能申请,会不会因为管辖权还没确定就不给我执行,想问问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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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管辖权异议期间能否先予执行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概念。管辖权异议,简单来说,就是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对这个案件没有管辖权,而向该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而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终局判决之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依法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财物等措施的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这里的情况紧急,包括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等。 从法律规定来看,并没有明确禁止在管辖权异议期间进行先予执行。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管辖权异议的提出意味着案件的管辖法院还存在不确定性。法院需要先对管辖权问题进行审查和处理,如果在这个期间就进行先予执行,可能会出现执行法院与最终确定的管辖法院不一致的情况,这会给执行工作带来诸多不便和混乱。 一般情况下,法院会谨慎处理在管辖权异议期间提出的先予执行申请。如果案件情况非常紧急,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生产经营,且申请人提供了充分的担保,法院也有可能会考虑裁定先予执行。但这种情况相对较少,法院会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权衡。 如果申请人坚持在管辖权异议期间申请先予执行,应当向法院充分说明情况紧急的理由,并按照法院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法院会根据具体案件情况,依法作出是否准许先予执行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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