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案件是否可以进行调解?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对于自诉案件能否调解需要分情况来看。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自诉案件。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刑事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但这里的自诉案件有一定的范围限制,主要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侮辱、诽谤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这些案件本质上涉及个人的权益,当事人的意愿在处理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所以可以进行调解。比如在侮辱、诽谤案中,如果双方能够通过调解达成和解,加害人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并给予一定的赔偿,被害人也愿意谅解,那么就可以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而不必一定要通过判决。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例如故意伤害(轻伤)案、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案等。这类案件由于情节相对轻微,也允许当事人之间进行调解。通过调解,能够让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解决矛盾,避免了诉讼的繁琐和对抗性,有利于社会关系的修复。 然而,并不是所有的自诉案件都能调解。根据法律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不适用调解。这类案件往往是经过了其他司法程序的前置处理,为了保障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不允许调解。比如,当被害人已经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经过侦查认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最终没有进行处理,被害人自行向法院提起自诉的案件,就不能调解。 总之,对于大部分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是可以进行调解的,但对于特定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且公安、检察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自诉案件,则不能调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