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做监视居住能否换地方?
我被检察院执行监视居住了,现在居住的地方有些不方便,想换个地方居住,不知道在法律上允不允许。我想了解下,检察院做出监视居住决定后,能不能换地方呢?具体有什么规定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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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强制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关于能否更换监视居住的地方,一般情况下,如果被监视居住人因为一些合理原因,比如现居住地方出现不适宜居住的情况(如房屋损坏、存在安全隐患等),是可以向执行机关申请变更执行地点的。执行机关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查。但如果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单纯觉得不方便等原因要求更换,执行机关通常会综合考虑案件侦查、起诉等工作的需要,以及是否存在妨碍诉讼的可能等因素来决定是否批准。如果执行机关认为更换地点不会对案件办理造成不利影响,可能会批准更换;反之,则可能不予批准。所以,检察院做监视居住后,在符合一定条件和经过法定程序的情况下,是可以换地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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