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行机关是哪个?

我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了,但不太清楚到底是哪个机关来执行这个措施。我想知道具体是哪个部门负责,他们有什么职责和权力,在执行过程中我又有哪些权利和义务,希望能了解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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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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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一项刑事强制措施,它是指在特定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在自己的住所被监视居住,而是由司法机关指定一个居所对其进行监视居住。 在我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同时,该法第七十六条明确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公安机关在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时,要保障被监视居住人的基本生活和安全,同时要对其活动进行监视,防止其干扰证人作证、毁灭证据或者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被监视居住人也需要遵守相关规定,比如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等。如果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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