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书是否能作为违约证明来追究责任?


在法律领域,承诺书是一种常见的书面文件,它往往承载着承诺人的某种承诺或保证。承诺书能否作为违约证明来追究责任,这需要从多个方面来进行考量。 首先,承诺书本身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从法律概念上来说,承诺书是承诺人向相对人作出的,愿意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意思表示。当相对人接受该承诺书时,双方实际上就达成了一种约定,这种约定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承诺书通常以书面形式呈现,因此可以看作是一种合同形式。 其次,承诺书要作为违约证明,其内容必须明确。承诺书中应该清晰地写明承诺人的义务、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关键内容。只有内容明确,才能在发生纠纷时,确定承诺人是否违反了约定。比如,承诺书中写明“承诺在一个月内归还借款 5 万元,若逾期未还,愿承担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这样的表述就很明确。如果承诺人未能在一个月内归还借款,就构成了违约。 再者,承诺书的签订必须是承诺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如果承诺书是在欺诈、胁迫等情况下签订的,那么该承诺书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或可撤销。例如,一方以威胁对方生命安全的方式迫使对方签订承诺书,这种情况下签订的承诺书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最后,当承诺书满足上述条件,且承诺人确实违反了承诺书中的约定时,另一方就可以依据承诺书追究其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通常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比如,在上述借款承诺的例子中,承诺人逾期未还款,出借人可以要求其继续归还借款,并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综上所述,承诺书在符合内容明确、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等条件下,是可以作为违约证明来追究责任的。但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涉及到证据收集、法律程序等复杂问题,必要时可以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