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期间财产赠与是否能要回?


在探讨无效婚姻期间财产赠与能否要回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先明确无效婚姻的概念。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男女两性的结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对于无效婚姻期间的财产赠与能否要回,要分不同情况来看。一般情况下,如果赠与行为是基于双方的婚姻关系而作出的,当婚姻被认定无效后,这种赠与的基础也就不存在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比如,一方在无效婚姻期间赠与另一方房产并完成了过户手续,若该赠与是附条件的,即以婚姻关系的持续为条件,那么在婚姻无效的情况下,赠与方可以要求受赠方返还房产。如果房产已经无法返还,比如已经被转卖,那么受赠方需要给予相应的折价补偿。 然而,如果赠与财产是一般性的日常小额赠与,如赠送的一些生活用品、小额金钱等,通常会被视为是基于双方的感情或日常生活交往而作出的赠与,这种情况下一般不能要求返还。因为在日常生活中,这些小额的赠与可以看作是一种情谊行为,不具有返还的法律强制性。 另外,如果赠与财产已经转移占有,且受赠方没有过错,同时赠与行为不存在可撤销的法定情形,要回财产可能会比较困难。但如果赠与方存在重大误解、受欺诈、受胁迫等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至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赠与方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要求受赠方返还财产。 总之,无效婚姻期间财产赠与能否要回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判断,依据具体情况,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如果遇到此类问题,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通过合法途径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