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审查起诉时是否可以决定逮捕?


在检察院审查起诉时,是可以决定逮捕的。 首先,我们来理解一下审查起诉和逮捕的概念。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诉讼活动。而逮捕则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可以作出逮捕决定。在审查起诉阶段,如果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的条件,是有权决定对其进行逮捕的。 逮捕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所以,当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只要犯罪嫌疑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逮捕条件,检察院就可以依法作出逮捕决定,然后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这一系列规定都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律的尊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