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走简易程序时可以不起诉吗?
我涉及一个案子,检察院说走简易程序处理。我不太懂这方面,就想问问在简易程序里,检察院是不是有权力决定不起诉啊?要是可以不起诉,得满足啥条件呢?我心里一直没底,想弄清楚这个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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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简易程序和不起诉的概念。简易程序主要是在刑事诉讼中,为了提高诉讼效率,针对一些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且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案件所适用的程序。而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没有必要起诉的,依法作出不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院在以下几种情形下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法定不起诉的情形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酌定不起诉,是指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例如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有自首、立功等情节,或者犯罪行为的危害后果相对较小等情况。 证据不足不起诉,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简易程序和不起诉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简易程序主要侧重于案件的审理方式,而不起诉是对是否将犯罪嫌疑人提交法院审判的一种决定。在简易程序的适用过程中,如果出现上述法定、酌定或证据不足等符合不起诉的情形,检察院是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也就是说,简易程序并不排除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可能性,关键还是要看案件本身是否符合不起诉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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