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猥亵已经批捕的案件检察院可以撤案吗?
我遇到个事儿,有人对我实施了强制猥亵,现在案子到了检察院,人也已经被批捕。但我有点犹豫,不知道这种情况下检察院能不能撤案。我想了解一下,在法律上,强制猥亵已经批捕的案件,检察院到底有没有权力撤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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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明确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强制猥亵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的犯罪行为,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和尊严。批捕则是指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认为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条件,经检察院批准后对其实施逮捕,这意味着案件已经进入了较为严肃的司法程序。 对于已经批捕的强制猥亵案件,检察院一般情况下是不轻易撤案的。不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如果在强制猥亵案件中,出现了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那么检察院是可以撤案的。例如,如果发现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检察院就会依法作出撤案决定。另外,如果证据发生了重大变化,导致无法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强制猥亵行为,检察院也可能会撤案。 然而,如果不存在这些法定情形,检察院通常不会撤案。因为强制猥亵是一种较为严重的犯罪行为,一旦进入司法程序,就要遵循法律的规定和程序,以保障法律的公正和权威,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所以,对于强制猥亵已经批捕的案件,检察院是否撤案要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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