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盗窃7000元检察院是否可以不起诉?

我因一时糊涂盗窃了7000元,现在案子到了检察院阶段。我很后悔,也积极退赔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谅解。我想知道,像我这种盗窃7000元的情况,检察院有没有可能不起诉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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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盗窃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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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检察院是否对盗窃7000元的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需要依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案件的实际情况来判断。 首先,我们来看看盗窃罪的一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构成盗窃罪。关于“数额较大”的标准,不同地区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会有所不同,但一般来说,1000元至3000元以上就可能被认定为数额较大,盗窃7000元通常是达到了盗窃罪的入罪标准。 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几种检察院可以不起诉的情形。第一种是法定不起诉,也就是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包括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如果盗窃7000元的案件存在上述法定情形,检察院应当不起诉。 第二种是酌定不起诉,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在盗窃7000元的案件中,如果犯罪嫌疑人具有一些从轻情节,比如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坦白)、积极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检察院有可能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从而作出酌定不起诉的决定。 第三种是证据不足不起诉,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如果在盗窃7000元的案件中,证据存在瑕疵,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来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盗窃行为,检察院也会作出不起诉决定。 综上所述,盗窃7000元检察院是有可能不起诉的,但这取决于案件是否符合上述法定、酌定或证据不足不起诉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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