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了举证期限是否还可以再举证?
我最近涉及一个民事诉讼,之前没太在意举证期限,现在发现已经过了规定的时间,但我手里还有一些对案件很重要的证据,不知道还能不能向法院提交这些证据,想了解下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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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诉讼中,举证期限是一个重要的时间节点。简单来说,举证期限就是法院规定或者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法院认可的,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证据的时间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如果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这意味着,如果有合理的客观原因导致逾期举证,比如不可抗力使得无法在规定时间内收集到证据,那么法院可能会认可这些证据。 如果当事人非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又没有正当理由的,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也就是说,法院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要是证据对案件基本事实有证明作用,法院可能会采纳,但同时会对当事人进行一定的处罚。 例如,在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中,一方当事人因为疏忽大意错过了举证期限,但后来提交的证据对于确定合同的履行情况至关重要,这种情况下法院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采纳该证据。 所以,过了举证期限还是有可能再举证的,但要向法院说明理由,并且理由是否合理、证据是否重要等因素都会影响法院最终是否采纳这些逾期提交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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