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公诉案件取得谅解书还有机会撤案吗?

我涉及一个公诉案件,对方给我出了谅解书,我想知道这种情况下案子还有没有机会撤销。我不太清楚谅解书在公诉案件里能起到多大作用,也不知道撤案的具体条件,所以想问问大家,取得谅解书后到底有没有撤案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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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公诉案件中,即使取得了谅解书,撤案也不是必然的,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公诉案件。公诉案件是指由各级检察机关依照法律相关规定,代表国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提起诉讼的案件。与自诉案件不同,自诉案件是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而公诉案件是由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由此可见,取得谅解书并不在法定的撤案情形之中。 不过,谅解书在公诉案件中也有着重要的意义。它反映了被害人对犯罪嫌疑人的一种宽容和谅解的态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体现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有所降低。在司法实践中,如果犯罪情节比较轻微,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书,检察院有可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作出不起诉决定。这在某种程度上类似于撤案的效果,因为犯罪嫌疑人不会再被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对于一些犯罪情节较轻、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总的来说,取得谅解书并不直接导致撤案,但可以作为从轻处罚或者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一个重要参考因素。具体是否能够撤案,要综合考虑案件的性质、犯罪情节、危害后果等多方面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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