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撤销原决定后能否重新作出处罚?


在行政复议中,当复议机关撤销原行政决定后,相关行政机关是有可能重新作出处罚的,但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规则。 首先,我们来了解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特定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而行政处罚则是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当复议机关撤销原处罚决定的原因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等情况时,原处罚机关可以在补充完善相关证据、正确适用法律后重新作出处罚决定。这是因为行政机关有职责维护行政管理秩序,对于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情况,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然而,如果复议机关撤销原处罚决定是因为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并且该程序违法影响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那么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处罚时就需要更加谨慎。一般来说,重新作出的处罚不能基于同样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处罚基本相同的处罚决定,否则就违反了“一事不再罚”的原则精神。这里的“一事不再罚”是指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其本质是防止行政机关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进行重复处罚,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例如,某市场监管部门以商家销售过期食品为由对其作出罚款的处罚决定,商家不服申请复议,复议机关经审查发现市场监管部门在调查取证过程中程序违法,没有按照规定进行现场检查记录的签字确认,于是撤销了原处罚决定。市场监管部门在重新调查并完善程序后,仍然可以对商家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作出处罚,但不能简单地按照原来的罚款金额和理由再次作出处罚。 总之,复议撤销原决定后行政机关可以重新作出处罚,但必须严格依法进行,确保处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