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房地产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否弥补亏损?

我是一家房地产企业的财务人员,在处理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业务时,不太清楚能不能用当前预缴期间的所得去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想问下在法律规定上,房地产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时候可以弥补亏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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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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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税收法律体系中,房地产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是可以弥补亏损的。 首先,来解释一下相关的法律概念。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预缴企业所得税就是企业按照一定的方法预先缴纳一部分所得税,到年终再进行汇算清缴。而弥补亏损,指的是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如果当年有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的盈利来进行弥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九条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这意味着,房地产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果存在以前年度的亏损,是可以用当期预缴的所得去弥补的。在弥补亏损后,再按照规定计算预缴企业所得税。这样的规定体现了税收公平原则,避免企业在盈利和亏损的不同年度承担不合理的税负。 举例来说,如果一家房地产企业在2020年有亏损,在2025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若当期有应纳税所得,就可以先弥补2020年的亏损,弥补后还有余额的,才需要计算预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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