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自首的累犯可以取保候审吗?

我是一个有自首情节的累犯,现在面临一些法律程序,不清楚自己这种有自首情况的累犯能不能办理取保候审,想了解下法律在这方面是怎么规定的,不知道有没有机会能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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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探讨自首的累犯是否可以取保候审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先了解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 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累犯则是指因犯罪而被判处一定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我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对于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作出了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然而,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规定,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但犯罪嫌疑人具有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除外(即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所以,一般情况下,由于累犯的社会危险性通常较高,即使有自首情节,也很难满足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这一条件,往往是不可以取保候审的。但如果该累犯符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可以取保候审的特殊情形,比如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且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那么仍然可以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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