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对已履行和解协议的连带责任人恢复执行?


在探讨能否对已履行和解协议的连带责任人恢复执行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先明确几个重要的法律概念。 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简单来说,就是多个责任人对同一债务都有全部偿还的义务。而和解协议则是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达成的协议。 从法律规定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执行和解相关的规则。一般情况下,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如果连带责任人已经按照和解协议的约定全面履行了自己的责任,那么其责任在和解协议的范围内已经消灭。 这是因为和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一旦履行完毕,就意味着双方基于该协议的权利义务已经终结。债权人不能随意要求恢复执行,否则就破坏了和解协议的稳定性和公信力。 然而,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果和解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可撤销的情形,债权人可以通过法定程序撤销该和解协议。在和解协议被撤销后,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力恢复,此时债权人可以对包括已履行和解协议的连带责任人在内的所有责任人申请恢复执行。但债权人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和解协议存在可撤销的法定事由。 此外,如果和解协议履行过程中,连带责任人的履行存在瑕疵,比如履行的标的不符合约定、履行的时间延迟等,且该瑕疵影响到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债权人可以就该瑕疵部分要求连带责任人继续履行,甚至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申请恢复执行。但这种情况需要具体分析瑕疵的严重程度和对债权人权益的影响。 综上所述,通常情况下,已履行和解协议的连带责任人不能被恢复执行,但在和解协议存在可撤销情形或履行存在重大瑕疵影响债权人权益时,债权人有可能通过法定程序要求对其恢复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