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能否以子女改变姓名为由拒付抚养费?
我和配偶离婚了,孩子跟着我生活,后来我给孩子改了姓名,可对方却以此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我想知道从法律角度看,对方这样做是否合理,我该怎么维护孩子获取抚养费的权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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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不能以子女改变姓名为由拒付抚养费。以下为你详细解释: 首先,从法律关系角度来看,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例如,即使夫妻离婚了,孩子在法律上依然是双方的孩子,双方都对孩子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这是基于亲子关系的法定责任,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消失。 其次,关于抚养费的支付,这是法定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抚养费是用于保障子女的生活、教育、医疗等基本需求的费用,与子女的姓氏并无直接关联。无论孩子跟谁姓,父母都有责任为孩子的成长提供经济支持。 再次,关于更改姓名的问题,虽然法律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姓名更改应协商一致,但如果一方擅自更改且未引发特定纠纷(如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另一方也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若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 最后,在实际生活中,如果遇到对方以子女改变姓名为由拒付抚养费的情况,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法院会根据相关法律和具体情况作出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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