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离婚后一方不抚养能否断绝关系?

我和另一半离婚了,对方不履行抚养孩子的义务。我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能不能通过法律途径断绝对方和孩子的关系呢?我担心孩子以后还得对他尽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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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离婚后一方不抚养孩子,也是不能断绝亲子关系的。亲子关系主要分为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和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 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子女出生的事实而形成的,这种关系是与生俱来、客观存在的,不能通过任何人为的方式解除。我国《民法典》并没有规定可以断绝自然血亲的亲子关系,从法律层面来看,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联系是无法割裂的。比如,即使父母离婚后一方不抚养孩子,孩子仍然是其生物学上的子女,双方的亲子关系依旧存在。 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而形成的,如养父母与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在符合法定条件时,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可以解除。以收养关系为例,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对于不履行抚养义务的一方,另一方可以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孩子的权益。《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所以,不抚养孩子的一方需要支付抚养费,如果拒不支付,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其支付。同时,等到孩子成年后,不履行抚养义务的父母要求子女赡养时,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子女并非一定需要无条件赡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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