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多年前的案子还能不能报案?
我碰到个事儿,有个三十多年前的案子,当时可能因为各种原因没报案。现在我想弄清楚,从法律角度讲,这么久了还能不能去报案?我不太懂法律,就怕时间太久了,报案也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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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三十多年前的案子是可以报案的。报案是公民的权利,不管事情过去多久,都有权利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反映犯罪事实。但是,能不能立案以及最终能否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是另外一回事。 这里涉及到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追诉时效。追诉时效是指按照刑法的规定追究犯罪或者侵权行为的有效期限。犯罪行为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其法律责任;如果已经被追究了法律责任,该案件应当予以撤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也就是说,如果一个犯罪行为对应的法定最高刑经过三十多年已经超过了追诉时效,通常就不会再追究刑事责任。不过,也有一些特殊情况。根据《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所以,对于三十多年前的案子,报案是可以的,但最终结果要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犯罪的法定刑以及是否存在不受追诉时效限制的情形等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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