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可以延长吗?监视居住是由谁决定的?
我家里人被采取监视居住措施了,我心里一直不踏实。不知道这个监视居住的期限能不能延长,如果能的话,有什么条件和程序。另外,我也很想知道当时决定对我家人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主体是谁,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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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下面我们分别来探讨监视居住是否可以延长以及由谁决定的问题。 首先,关于监视居住是否可以延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司法实践中,监视居住的期限一般是固定的,通常情况下不可以随意延长。不过,如果在监视居住期间出现了特殊情况,例如案件侦查困难、证据收集不足等,并且符合法定程序,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有可能存在对监视居住期限进行重新计算等类似操作,但这并不等同于直接延长监视居住期限。重新计算期限也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要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关于监视居住由谁决定。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权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监视居住措施。具体来说,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如果认为犯罪嫌疑人符合监视居住的条件,如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可以决定对其监视居住;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对于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也能做出监视居住的决定;人民法院在审判阶段,同样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和被告人的状况决定是否适用监视居住。而监视居住的执行机关则是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负责对被监视居住的对象进行监管和执行相关措施。 总之,监视居住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无论是期限还是决定主体都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以确保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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