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撤销的判决书能否作为证据?
我之前有个案子,判决书后来被撤销了。现在新的案子里,我想把这份被撤销的判决书作为证据提交,可又拿不准行不行。我就想知道,在法律上,被撤销的判决书到底能不能当作证据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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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被撤销的判决书是否可以作为证据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先明确证据和判决书的基本概念。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材料,而判决书则是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从证据的关联性角度来看,被撤销的判决书如果与当前案件的事实存在一定的关联,那么它是有可能作为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存在逻辑上的联系。例如,在某些情况下,被撤销的判决书所涉及的事实,可能是当前案件的背景或者相关情节,此时它可以为当前案件提供一定的参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被撤销的判决书属于书证的范畴,这表明它在形式上是符合证据种类要求的。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被撤销的判决书其证明力会受到影响。因为判决书被撤销意味着其原有的法律效力已经丧失,法院对其中认定的事实和作出的判决进行了否定。所以,在使用被撤销的判决书作为证据时,其证明力通常相对较弱。法官在审查证据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对该判决书所记载的内容进行谨慎的判断和分析,不会仅仅依据被撤销的判决书来认定事实。 综上所述,被撤销的判决书在满足关联性等条件下可以作为证据提交,但它的证明力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法官会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采纳以及采纳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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