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销未注销的公司能否作为主体?


在探讨吊销未注销的公司能否作为主体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公司的吊销,是指企业违反了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被工商部门以强制手段剥夺经营资格的一种行政处罚。而公司注销,则是指公司完全消失,法人资格合法终止,所有员工遣散,所有银行的钱收回,所有债权债务结束。吊销是被动的行政处罚,注销是主动的合法退出市场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九条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从这些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法人资格仍然存续,但经营资格已经丧失。也就是说,吊销未注销的公司在法律上还是存在的,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参与诉讼活动。在司法实践中,涉及到吊销未注销公司的纠纷,通常是可以以该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的。 然而,在参与经营活动方面,吊销未注销的公司不能再开展新的经营业务。因为其经营资格已被吊销,继续从事经营活动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比如,不能再签订新的商业合同来开展新的业务。如果进行新的经营活动,相关部门可以按照无照经营进行查处。 此外,公司处于吊销未注销状态时,其股东、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需要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吊销未注销的公司可以作为诉讼主体,但不能作为经营主体开展新的经营活动。股东等相关人员应当及时对公司进行清算并办理注销登记,以合法地结束公司的存续状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