斡旋受贿是否可以是间接故意?
我涉及一个案子,有人说存在斡旋受贿的情况。我不太清楚斡旋受贿的主观故意问题,想知道斡旋受贿在主观方面能不能是间接故意呢?不太懂法律,希望能得到清晰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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斡旋受贿,指的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 关于主观方面是否可以是间接故意,我们先来了解一下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概念。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而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从法律规定来看,斡旋受贿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在司法实践和理论通说中,斡旋受贿的主观故意通常为直接故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了斡旋受贿的情形,虽然条文未明确表述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但从立法目的和该罪的构成特征来分析,国家工作人员实施斡旋受贿行为,一般是积极主动地利用自己的职权或地位便利,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获取财物。这表明其对于危害结果(即损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等)是积极追求的,符合直接故意的特征。 间接故意是一种对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的心理。而斡旋受贿行为中,国家工作人员往往是有明确的意图通过自己的斡旋行为来获取财物,并不是对获取财物这种结果持一种可有可无、放任的态度。如果只是间接故意,很难认定其积极地实施了利用职权便利、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所以,通常情况下,斡旋受贿不能是间接故意,而应是直接故意。 不过,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判断主观故意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结合行为人的客观行为、言语、行为的背景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量。如果存在一些难以明确判断主观故意形态的特殊情况,还需要依据具体的案件事实和证据,遵循罪刑法定和罪责相适应的原则进行准确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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