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时是否可以说有异议?
我最近收到了法院的开庭通知,我对案件中的 一些证据和对方的陈述有不同看法。我不知道在开庭的时候,能不能直接说自己有异议,会不会有什么不好的影响。我想了解一下,从法律规定上来说,开庭时到底可不可以说有异议呢?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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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开庭时,当事人是可以表达有异议的。这是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享有的重要权利,有助于保障司法程序的公正、公平和准确。
从法律层面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赋予了当事人辩论权。该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这里的辩论权就包含了当事人对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方面表达不同意见,也就是提出异议的权利。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时,如果对对方陈述的事实有不同看法,是可以提出异议的。比如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称被告借款未还,而被告认为已经偿还部分借款,被告就可以在原告陈述借款未还时提出异议,并说明自己已经偿还部分款项的事实。
在质证环节,当事人对对方提交的证据也能提出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就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以及证明力的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例如,在合同纠纷中,一方提交了一份合同作为证据,另一方若认为该合同的签字是伪造的,就可以在质证时提出对该证据真实性的异议,并可以申请进行笔迹鉴定等。
在法庭辩论阶段,当事人同样能对对方的观点、法律适用等提出异议。通过充分的辩论和异议表达,能够让法官全面了解案件的不同方面,从而做出更加公正的裁判。不过,当事人在表达异议时需要遵循法庭纪律和程序,应当在合适的时机以合理的方式提出, 不能随意打断他人发言或者扰乱庭审秩序。如果违反法庭纪律,法官有权进行制止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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