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
我是学校的财务人员,最近学校收到了一些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太清楚这些发票能不能用来抵扣税款。想了解下在法律规定上,学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不可以进行抵扣,有哪些情况可以抵扣,哪些不可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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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学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这个问题时,需要先明确增值税抵扣的基本概念。增值税抵扣,简单来说,就是企业或单位在缴纳增值税时,可以将购进货物、劳务、服务等所支付的增值税额,从销售货物、劳务、服务等所收取的增值税额中扣除,只对增值部分交税。 对于学校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等。 如果学校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业务是用于应税项目,那么通常是可以抵扣的。比如学校开展非学历教育服务,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在采购相关教学设备、办公用品等取得的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就可以抵扣。 然而,如果学校取得的发票是用于免税项目,就不能抵扣。学校的很多教育服务是免征增值税的,像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根据相关税收政策是免税的。那么为这些免税教育服务所购进的货物、劳务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就不能抵扣。 此外,如果学校取得的发票是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同样不能抵扣。例如学校购买的用于教职工食堂的食材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这是用于集体福利,就不可以进行抵扣。 综上所述,学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要依据学校的纳税身份、发票对应的业务性质等情况来判断。学校财务人员在处理时,应仔细甄别业务类型,准确按照税法规定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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