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离婚冷静期可以不执行吗?
我在上海,和另一半感情破裂准备离婚。但听说现在有离婚冷静期,我不想等这冷静期的时间,想尽快办完离婚手续。所以想问问在上海,离婚冷静期可以不执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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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海,离婚冷静期一般是需要执行的。离婚冷静期是指夫妻双方在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申请后,需要经过一段时间的冷静思考,才能正式办理离婚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协议书》《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联)》等离婚登记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不过,如果夫妻双方不通过协议离婚,而是通过诉讼离婚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那么就不适用离婚冷静期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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